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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 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
申请号 | CN200610081504.6 | 申请日期 | 2006-05-24 |
法律状态 | 授权 | 申报国家 | 中国 |
公开/公告日 | 2007-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984482 |
优先权 | 暂无 | 优先权号 | 暂无 |
主分类号 | H04W12/06 | IPC分类号 | H;0;4;W;1;2;/;0;6;;;G;0;6;F;2;1;/;0;0查看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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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申请人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变更
专利地址、主体等相关变化,请及时变更,防止失效 |
权利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当前权利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杨鹏亮;李英伟;张振生;袁之泉 |
代理机构 | 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皋吉甫 |
摘要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发送终端将媒体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发送终端将该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发送给接收终端。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移动终端。本发明通过在手机间设置版权对象协议,使用户可以在手机中编辑版权对象,无需网络侧运营商的加入,即可实现接收用户对接收媒体对象操作的限制。
1.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发送终端将限制信息按照XML格式生成版权对象,将所述版权对象与媒体对象封装为组合发送格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所述发送终端为移动终端;
B、所述发送终端将所述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发送给接收终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当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为禁止转发格式时,媒体对象的使用权限包括: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为组合转发格式时,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中还包括版权对象。
4.如权利要求1所述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之前还包括:在发送终端设置版权对象的限制信息。
5.如权利要求4所述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限制信息包括:次数限制、和/或有效期限制、和/或时长限制。
6.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移动终端,包括媒体对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版权对象生成单元、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和收发单元;
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用于接受用户的媒体对象操作设置指令,并通知所述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
所述版权对象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的设置信息按照XML格式生成版权对象;
所述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用于将所述版权对象与媒体对象封装为组合发送格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
所述收发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数字版权管理消息。
7.如权利要求6所述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包括禁止转发格式设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媒体对象的操作权限设置为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
8.如权利要求6所述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包括次数限制设置模块,用于设置媒体对象操作次数;
和/或有效期限制设置模块,用于设置媒体对象被接收终端接收后的有效期;
和/或时长限制设置模块,用于设置用户对媒体对象使用的时间。
技术领域\n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及移动终端。\n背景技术\n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媒体的数字化,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将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然而,在数字信息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数字信息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手机之间可以通过蓝牙、红外或MMS(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多媒体彩信服务)等方法来转发媒体对象,但是由于发送媒体对象的用户不可以限制接收用户对接收到媒体对象的使用,接收用户可以对接收到的媒体对象进行编辑和任意转发,给发送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为了提高发送数字信息的安全性,产生了OMA(Open Mobile Alliance,开放移动联盟)DRM(DigitalRights Management,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该技术可以有效控制通过网络传输的媒体对象在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下拷贝或传播。\n首先OMADRM可以分成三种形式:FL(ForwardLock,禁止转发)、CB(Combine,组合发送)和SD(Separate Delivery,分别发送)。其中,FL和CB都是打包成DM(DRM Message,DRM消息)的形式传递,FL没有版权,CB和SD都有版权,也就是说FL的DM中只有MO(Media Object,媒体对象),CB的DM中包括MO和RO(Right Object,版权对象);SD的MO是打包成DCF(DRM Content Format,DRM内容格式)。SD类型的DRM文件的MO和RO是分别发送的,而CB的MO和RO是打包到同一个DM文件中一起发送的,DM文件一般是不加密的,而DCF文件是加密的。\n其中,FL或CB的版权下载过程如图1所示,包括以下步骤:\n步骤s101,用户在运营商服务器购买版权。\n步骤s102,运营商服务器将用户购买的具体版权和选择的媒体对象打包成DM文件。\n步骤s103,运营商服务器通过HTTP(Hyper Text Transport Protocol,超文本传输协议),OMAOTA(Over-the-AirTechnology,空中下载),MMS(Multimedia Message,多媒体信息)等下载途径将DM文件发送给用户。\n步骤s104,用户的DRM代理解析该DM文件,获得选择的媒体对象。\nSD版权下载过程如图2所示,包括以下步骤:\n步骤s201,用户在运营商服务器购买版权。\n步骤s202,运营商服务器生成用户定制版权。\n步骤s203,运营商服务器将该版权下载给用户。\n步骤s204,用户安装该版权。\n步骤s205,用户从运营商服务器或者其它手机下载与该版权对应的DCF文件。\n步骤s206,当用户使用DCF文件时,用户根据版权中的密钥解密该DCF文件。\n另外,可以在DM中的RO规定媒体对象的使用限制例如:次数、时长或有效期,用户就会根据RO中的那些限制来控制接收用户对媒体对象的使用,并且限制用户编辑,转发和拷贝媒体对象。\n然而,上述技术仅用于提供商控制接收手机对媒体对象的使用,没有提出利用收发手机之间的设置实现转发媒体对象操作限制的方法。\n发明内容\n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及移动终端,以克服现有技术中无法实现通过收发手机之间的设置实现转发媒体对象操作限制的缺陷。\n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nA、发送终端将媒体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所述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为禁止转发格式或组合发送格式,所述发送终端为移动终端;\nB、所述发送终端将包括媒体对象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发送给接收终端。\n步骤A中,当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为禁止转发格式时,媒体对象的使用权限包括: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n当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为组合转发格式时,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中还包括版权对象。\n步骤A进一步包括:\nA1、根据限制信息生成版权对象;\nA2、将所述版权对象与媒体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n步骤A之前还包括:在发送终端设置版权对象的限制信息。\n所述限制信息包括:次数限制、和/或有效期限制、和/或时长限制。\n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移动终端,包括媒体对象,还包括: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和收发单元;\n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用于接受用户的媒体对象操作设置指令,并通知所述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n所述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用于将媒体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所述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为禁止转发格式或组合发送格式;\n所述收发单元,用于发送包括媒体对象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n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包括禁止转发格式设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媒体对象的操作权限设置为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n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包括次数限制设置模块,用于设置媒体对象操作次数;\n和/或有效期限制设置模块,用于设置媒体对象被接收终端接收后的有效期;\n和/或时长限制设置模块,用于设置用户对媒体对象使用的时间。\n终端还包括版权对象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的设置信息生成版权对象;\n所述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将媒体对象和版权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n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n本发明通过在手机间设置版权对象协议,使用户可以在手机中编辑版权对象,无需网络侧运营商的加入,即可实现用户对接收媒体对象操作的限制。\n附图说明\n图1是现有技术OMA DRM中FL或CB格式的版权的下载流程图;\n图2是现有技术OMA DRM中SD格式版权的下载流程图;\n图3是本发明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的流程图;\n图4是本发明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终端结构图。\n具体实施方式\n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进行说明。\n本发明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方法的流程如图3所示,包括以下步骤:\n步骤s301,发送终端将媒体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将媒体对象封装成FL(Forward-lock,禁止转发)格式或CB(Combineddelivery,组合发送)格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如果只需要使接收终端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该媒体对象,则可用FL格式封装,如果需要对该媒体对象附加其它限制条件,则需要生成带有限制信息的版权对象,并与媒体对象封装为CB格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其中,限制信息可由用户在发送终端设置,比如设置次数限制、和/或有效期限制、和/或时长限制等。\n步骤s302,发送终端将该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发送给接收终端。其中,发送终端可以通过蓝牙、红外、或多媒体彩信服务方式向接收终端发送包括媒体对象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n在接收终端通过解析该数字版权管理消息确定媒体对象的操作权限为现有技术,具体为:接收终端收到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后,首先要对该消息的格式进行分析,如果为FL格式,则该消息中的媒体对象为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的;如果为CB格式,则说明该数字版权管理消息中包括版权对象,需要进一步分析该版权对象,得到其中的限制消息,根据该限制消息获得操作媒体对象的权限。\n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描述。\n当发送终端需要向接收终端发送的媒体对象为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拷贝时,即接收终端只能对该接收到的媒体对象进行只读操作,在发送媒体对象的手机将媒体对象封装成FL格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该消息可采用7bit,8bit或base64编码,并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具有OMADRM功能的手机,该手机通过解析获得FL格式的媒体对象,由于该格式的媒体对象本身不可以转发、编辑和拷贝,因此,实现媒体对象的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拷贝。\n如果用户需要对媒体对象进行操作次数、有效期限、使用时间的限制,发送手机通过手机界面获得媒体对象的使用次数、使用有效期、使用时间等信息,将该些信息按照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生成版权对象,并将该版权对象与媒体对象根据RFC2616和RFC2046中的Multipart格式封装为CB格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消息,并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具有OMA DRM的手机,该手机通过解析获得版权对象和媒体对象,并根据版权对象中的使用次数、使用有效期、使用时间等信息对媒体对象的操作进行限制,例如,版权规定媒体对象可以使用3次,每次使用DRM文件的时候,DRM程序会自动找到对应的版权并且可用次数减1,再使用媒体对象.如果可用次数为0,就会提示用户版权过期,就不可以使用媒体对象.\n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限制用户对媒体对象操作的移动终端,如图4所示,移动终端100包括: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110、版权对象生成单元120、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130、收发单元140。媒体对象操作限制设置单元110用于接受用户的媒体对象操作设置指令,并通知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130;版权对象生成单元120用于根据媒体对象操作设置单元110的设置信息生成版权对象;数字版权管理封装单元130用于将媒体对象和版权对象封装为数字版权管理消息;收发单元140用于发送数字版权管理消息。\n其中,媒体对象操作设置单元110进一步包括:禁止转发格式设置模块111、次数限制设置模块112、有效期限制设置模块113和时长限制设置模块114。禁止转发格式设置模块111用于将所述媒体对象的操作权限设置为禁止转发、禁止编辑和禁止复制;次数限制设置模块112用于设置媒体对象操作次数;有效期限制设置模块113用于设置媒体对象被接收终端接收后的有效期;时长限制设置模块114用于设置用户对媒体对象使用的时间。\n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法律信息
- 2010-05-12
- 2007-08-15
- 2007-06-20
引用专利(该专利引用了哪些专利)
序号 | 公开(公告)号 | 公开(公告)日 | 申请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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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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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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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专利(该专利被哪些专利引用)
序号 | 公开(公告)号 | 公开(公告)日 | 申请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人 | 该专利没有被任何外部专利所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