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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屠宰场的虫蚁灭杀剂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无效专利
  • 申请号:
    CN201610052164.8
  • IPC分类号:A01N65/36;A01N59/00;A01N59/26;A01N59/02;A01N47/30;A01N43/90;A01P7/04
  • 申请日期:
    2016-01-25
  • 申请人:
    五河县永明食品有限公司
著录项信息
专利名称一种用于屠宰场的虫蚁灭杀剂及其制备方法
申请号CN201610052164.8申请日期2016-01-25
法律状态驳回申报国家中国
公开/公告日2016-05-18公开/公告号CN105580851A
优先权暂无优先权号暂无
主分类号A01N65/36IPC分类号A;0;1;N;6;5;/;3;6;;;A;0;1;N;5;9;/;0;0;;;A;0;1;N;5;9;/;2;6;;;A;0;1;N;5;9;/;0;2;;;A;0;1;N;4;7;/;3;0;;;A;0;1;N;4;3;/;9;0;;;A;0;1;P;7;/;0;4查看分类表>
申请人五河县永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 变更 专利地址、主体等相关变化,请及时变更,防止失效
权利人五河县永明食品有限公司当前权利人五河县永明食品有限公司
发明人张永敢
代理机构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鞠翔
摘要
一种用于屠宰场的虫蚁灭杀剂,涉及清洁产品制备技术领域,包括以下原料组成:蒲公英3-5份、鱼腥草2-4份、刺五加2-4份、川楝子3-5份、川楝树皮5-7份、马鞭草6-8份、白薇2-4份、蛇床子2-4份、樟树叶2-4份、樟树皮3-5份、花椒2-4份、艾叶2-4份、贯众3-5份、榧子3-5份、苦参碱3-5份、丁醚脲1-3份、抗氧化剂1-3份、氯化钠6-8份、烷基苯磺酸钠60-80份、磷酸盐10-20份、硅酸盐15-25份、元明粉15-25份、水200-300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工艺流程简洁,原料配比合理,成本低廉,原料易得,使用的原料均无污染的原料,不含任何有毒成分,制备的蚊虫灭杀剂,具有较强的灭杀效果,保证了屠宰厂内环境的卫生,利于长期使用,便于实际的推广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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