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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颧骨及上颌骨的整体修复支架及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有效专利
  • 申请号:
    CN200910091846.X
  • IPC分类号:A61F2/28;A61L27/04;A61L27/06;A61L27/56
  • 申请日期:
    2009-08-27
  • 申请人:
    北京吉马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著录项信息
专利名称眼眶、颧骨及上颌骨的整体修复支架及制造方法
申请号CN200910091846.X申请日期2009-08-27
法律状态授权申报国家暂无
公开/公告日2010-02-03公开/公告号CN101637414
优先权暂无优先权号暂无
主分类号A61F2/28IPC分类号A;6;1;F;2;/;2;8;;;A;6;1;L;2;7;/;0;4;;;A;6;1;L;2;7;/;0;6;;;A;6;1;L;2;7;/;5;6查看分类表>
申请人北京吉马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中关村发展大厦A209室 变更 专利地址、主体等相关变化,请及时变更,防止失效
权利人北京吉马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前权利人北京吉马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明人归来;李晓峰;姜谦;刘灿;武星
代理机构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吴小灿
摘要
一种眼眶、颧骨及上颌骨的整体修复支架及制造方法,所述整体修复支架能够满足眼眶、颧骨及上颌骨部分均有缺损时的修复需求,其特征在于,包括组合有眼眶形、颧骨形及上颌骨形的支架本体,所述支架本体具有颧骨修复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左侧延伸出颧骨的颞弓修复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右侧为梨状孔形态修复区并延伸出梨状孔连接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底部分布着种植槽,所述种植槽的右侧延伸出梨状孔底部固定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上沿是眼眶形态修复区并向上延伸出眼眶外缘修复区;所述眼眶外缘修复区、梨状孔底部固定区、梨状孔连接区、和颧骨的颞弓修复区均带有沉孔阵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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