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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服务系统与提供影音服务的方法

发明专利有效专利
  • 申请号:
    CN201310499930.1
  • IPC分类号:H04N21/258
  • 申请日期:
    2013-10-22
  • 申请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著录项信息
专利名称电视服务系统与提供影音服务的方法
申请号CN201310499930.1申请日期2013-10-22
法律状态授权申报国家中国
公开/公告日2015-03-18公开/公告号CN104427361A
优先权暂无优先权号暂无
主分类号H04N21/258IPC分类号H;0;4;N;2;1;/;2;5;8查看分类表>
申请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
中国台湾台北市 变更 专利地址、主体等相关变化,请及时变更,防止失效
权利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当前权利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陈美慧;吴俊谚;谢瑛之
代理机构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史新宏
摘要
一种电视服务系统与提供影音服务的方法,此提供影音服务的方法适用于此电视服务系统。此电视服务系统包括电视装置与服务平台,而此提供影音服务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由电视装置记录使用者所观赏的影音的观赏信息。由服务平台从电视装置取得观赏信息,并将观赏信息记录于关联于使用者的历史清单。由服务平台分析历史清单,以获取关联于使用者的推荐清单。由电视装置依据推荐清单提供影音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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