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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仅供参考,实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展示为准

无人机起降装置、无人机及汽车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专利
  • 申请号:
    CN201821531419.X
  • IPC分类号:B64F1/00;B64F1/12
  • 申请日期:
    2018-09-18
  • 申请人: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著录项信息
专利名称无人机起降装置、无人机及汽车
申请号CN201821531419.X申请日期2018-09-18
法律状态授权申报国家暂无
公开/公告日公开/公告号
优先权暂无优先权号暂无
主分类号B64F1/00IPC分类号B;6;4;F;1;/;0;0;;;B;6;4;F;1;/;1;2查看分类表>
申请人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区 变更 专利地址、主体等相关变化,请及时变更,防止失效
权利人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前权利人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明人王栋梁;杨建国
代理机构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人陈治位
摘要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无人机起降装置、无人机及汽车,涉及无人机技术领域,无人机起降装置包括托台、定位靶标和机械抓手;定位靶标能够被无人机本体的定位装置识别;托台用于支撑无人机本体,机械抓手设置在托台上,机械抓手能够锁紧或松开无人机本体的旋翼臂,在无人机本体降落至预设的位置时,机械抓手锁紧无人机本体的旋翼臂。在无人机本体降落时,无人机本体的定位装置能够识别定位靶标,并根据定位靶标调整无人机本体的姿态,使无人机本体降落在托台上预设的位置,机械抓手能够锁紧无人机本体的旋翼臂,以使无人机本体固定在托台上,从而使无人机本体在降落至托台上预设的位置后由机械抓手固定,耗费时间较短且便捷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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