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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仅供参考,实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展示为准

一种便于携带的电影录音设备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专利
  • 申请号:
    CN201821345010.9
  • IPC分类号:G11B33/00
  • 申请日期:
    2018-08-21
  • 申请人:
    中影星都影城(深圳)有限公司
著录项信息
专利名称一种便于携带的电影录音设备
申请号CN201821345010.9申请日期2018-08-21
法律状态授权申报国家中国
公开/公告日公开/公告号
优先权暂无优先权号暂无
主分类号G11B33/00IPC分类号G;1;1;B;3;3;/;0;0查看分类表>
申请人中影星都影城(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2504号星都豪庭商场1F1-20A、2F2-20 变更 专利地址、主体等相关变化,请及时变更,防止失效
权利人中影星都影城(深圳)有限公司当前权利人中影星都影城(深圳)有限公司
发明人彭德裕
代理机构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人陈娟
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便于携带的电影录音设备,包括电影录音设备本体,所述电影录音设备本体的下端侧壁固定连接有底座,且电影录音设备本体的两侧侧壁上均通过转动件转动连接有转轴,两个所述转轴上均套设有转动板,且两个转动板远离转轴的一端通过连接杆固定连接,所述底座的上侧侧壁上开设有开口向上的安装槽,且安装槽中两相对的内侧壁之间固定连接有插杆,所述插杆的侧壁套设有安装板,且安装板的侧壁与安装槽的侧壁滑动连接。本实用新型中,通过拎动连接杆就可以实现对电影录音设备的便捷移动,方便携带,节省人力,同时,通过抵块抵紧抵压槽完成对转动板的位置限定,防止转动板影响电影录音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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